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陆某的劳动争议案件
2012-11-30 18:45:01 来源:谷立芬
陆某的劳动争议案件
陆某于2008年8月份被某中学招聘到该学校做教师工作,直到2011年7月底该学校的教研主任电话通知陆某被解聘,之后没有下达任何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。该事情发生后,陆某找到笔者咨询,学校的做法是否违法。笔者问到学校与陆某是否签订劳动合同、是否给缴纳了社会保险、有没有拖欠陆某工资等问题。陆某说学校没有给其签订劳动合同、缴纳社会保险、还拖欠3个月的工资。笔者回答学校的做法存在多处违法,第一,学校要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是提前30天通知陆某;第二,学校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陆某签订劳动合同;第三,学校应当按月足额支付陆某工资;第四,学校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给陆某缴纳社会保险等等。
在笔者给陆某解答后,陆某就委托笔者作为他的代理律师,笔者接受委托后,就去跟学校交涉,在多次协商交涉后,学校答应给陆某2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以及补发3个月的工资。笔者告诉陆某你可以考虑是否接受,陆某在考虑后告诉笔者,可以接受。最后,陆某与学校达成了和解协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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